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2年5月1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61275號函暨本府112年5月5日府教學二字第1120529113號函(諒達)續辦。
三、本計畫係配合前開方案推動「提升教學人員專業素養」及「增加本土語文師資來源」之政策規劃,獎勵及補助事項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獎勵及補助計畫):
(一)補助項目:
1、支持學校鼓勵教師取得語言專長能力並教授本土語文課程,以每師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每校最高2萬元。
2、支持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國民小學各校以每師3萬元、最高補助18萬元;國民中學各校以每師4萬元、最高補助24萬元。各校就該名符合資格教師以申請1次經費為限。
(二)執行期程: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三)申請方式:
1、111學年度申請期限:請於112年6月16日(星期五)前函送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提出申請。
2、申請時應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附件1)及「111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教師補助計畫請領清冊」(附件2),且前開資料應完成用印。
(四)為利後續補助計畫申請作業,請貴校依限函送本府,俾利後續補助計畫核定作業,逾期恕不受理。
(五)旨揭內容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如附件。
四、檢附修正後「111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教師獎勵及補助計畫」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