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1年2月7日臺教秘(五)字第1114100673號書函辦理。
二、為促教育資源妥適運用,教育部前以107年6月11日臺教秘(五)字第1070073142C號令修正「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規定,調整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以及補助資格限制項目不得重複申請、重複者應請繳回等規定,並自107年8月1日起實施在案。
三、本案作業受理申請期間自111年2月16日起至3月15日止,依上開要點規定無補申請作業,網站登錄將於3月15日晚上12時關閉,至書面收件日期於3月22日截止並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請貴校確實掌握時效,以維護學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