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與所屬機關學校加強差勤管理及辦公紀律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一)如因非可歸責於個人之正當事由者(如通勤火車誤點、交通事故…等)致未能按時到勤者,應檢附證明或詳敘理由簽報單位主管及機關長官核准後,至遲於次日中午前送人事單位登記,逾時不予補登。
(二)請假人員應事先辦妥請假手續,始得離開任所。因特殊狀況 (如急病、家庭重大事故),並得由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三)出差後應填具出差旅費報告表辦理核銷,出差旅費支給標準依雲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標準表規定辦理。
(四)加班應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雲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加班費管制要點之規定辦理,教師得比照辦理。
(五)加班及公差(假)補休以小時為計算單位,且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