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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服務機關未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3 項規定辦理時,商調機關經依規定確認後即得比照同條第 4項規定據以調用

  • 上版日期:115-10-01
  • 發布單位:縣立臺西國中

有關原服務機關未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3項規定辦理時,商調機關經依規定確認後即得比照同條第4項規定據以調用

主旨:有關原服務機關未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3

項規定辦理時,商調機關經依規定確認後即得比照同條第

4項規定據以調用,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5年9月21日部法三字第

11560011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