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性課程評分標準
雲林縣台西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實施辦法
依據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府教學字第0980409437號函於98年8月31日校務會議修正
依據中華民國 104年 2月5日府教學字第1045403659號函於中華民國 103年 8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
依據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府教學一字第1082427221號函於中華民國 108年 8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
一、雲林縣台西國中(以下簡稱本校)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
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與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依據教
育部訂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三、本校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
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1. 範圍:課程綱要訂定之學習領域及彈性領域課程,以及其所融入之議題。
2. 內涵:學習表現、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
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與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
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四、本校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應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並重。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五、本校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第三點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採取下列適當之
方式辦理: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
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等其他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性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
、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行為觀察等其他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彙整或組織表單、測驗、表現評
量等資料及相關紀錄,以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四)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本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
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六、本校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
(一) 領域學習課程每學期進行三次定期評量,應兼顧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彈性學習課程
評 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惟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中紙筆
測驗之次數,於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課程,均應符合第四點第四款最小化原則。
(二)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七、本校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及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各學習領域:由授課老師評量。各領域小組應針對各領域之學習目標,共同研議規劃
各領域之課程計畫及評量計畫(含評量範圍、方式、時間、定期評量次數、模擬考辦
理次數及審題機制等),融入課程計畫送縣政府審查,並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
明評量計畫,並公告週知。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各項紀錄,以及各學習領域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
見反應等加以評定。
八、學生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於國中階段修習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者,其職群所
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學期成績,應包括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總成績,並按抽離課程節
數占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總節數之比率計算。
九、本校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
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領域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
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並得視需要提
出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領域學習課程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學習
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彈性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得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學生各學期各學習領域之成績未達前項及格基準者,得予補考,其補考之成績,依下列
規定採計:
1.補考及格者,以本點第二項所定及格基準計。
2.補考不及格者,該領域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點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
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十、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依下列基準辦理紀錄:
(一)本校依「雲林縣國中辦理學生獎懲實施作業流程」之規定,辦理學生獎懲實施、懲罰
存記及改過銷過等事項,以輔導學生改過遷善。依規定程序審核通過者註銷其紀錄
。
(二)學生日常行為表現,導師應考量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因
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錄、並得視需要參酌學 生自評
及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彙送之資料等,依檢核表以文字詳實描述。
十一、學習領域評量,分下列各領域辦理:
(一)語文領域。
(二)數學領域。
(三)社會領域。
(四)自然科學領域。
(五)藝人領域。
(六)綜合活動領域。
(七)科技領域。
(八)健康與體育領域。
十二、學期成績,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成績各占 50%。各項課程成績評量所佔比例,由學校依課程內
容自訂。
(二)學期總成績,為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
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三) 彈性學習課程之學期總成績 學期總成績 ,得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十三、學生業成績於定期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領域或部分領域之評量,經學校核准給
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該缺學
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該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喪、病請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事假缺考者,其成績由本校視實際情形決定。
十四、定期評量之實施,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為顧及學生學習評量品質,本校組成命題及審題小組,建立命題與審題機制。
(二)教師於設計評量試題時,須依據學生實際情況調整,並兼顧評量內容之難易度及鑑
別度。
(三)本校教育人員必須遵守迴避及保密原則。
(四)視學生評量結果,建立補考機制,並將相關辦法明訂於本校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中。
十五、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涉及團體補考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學校或班級為補考單位。
(二)當次定期評量,學校應編製難度相近,份數足夠之複本試卷。
(三)於補課完畢一週內完成當次定期評量補考事宜。
(四)學生評量成績依補考實得分數計算,以符合公平原則。
十六、學校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學習表
現欠佳學生,建立並確實落實預警機制及輔導措施,設立學生學習評量輔導小組,並
於每學期應針對各領域未達及格標準學生名單召開成績評量輔導小組會議,並邀原任
課教師、未達及格學生及學生家長出席,共同研擬輔導與補救 改進措施。教師應視學
生評量情況,調整課程計畫及教學方式,輔導學生適性學習,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
勵方案或鼓勵學生參加補救教學方案。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欠佳者,學校應依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法
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十七、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資訊化列入檔案存檔,本校領域學習及彈性學習課程成績評
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務處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
十八、本校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本校公告說明學生分數
之分布情形。但不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除量化
紀錄外,應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以文字描述加
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建議。
十九、本校依定期評量後學生各領域分數分布情形,檢視學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學校教學課
程計畫及評量計畫擬訂及推動之參據。
二十、本校就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
及紀錄處理,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一、技藝教育學程(班)、特殊教育(班)等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雲林縣政府另訂
之。
二十二、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及綜合活動領域之評量方式配合十二年國教之實施依本縣
均衡學習辦法辦理之。
二十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
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
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成績:領域學習課程之語文領域、數學領域、社會領域、自然科學領域、藝術領域
、綜合活動領域、科技領域、健康與體育領域八領域,至少四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
績達丙等以上。
二十四、國中教育會考(以下簡稱教育會考)評量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及自然五科
及寫作測驗。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
質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使用,但不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二十五、國民中學為輔導學生升學或協助學生適應教育會考之程序、題型及答題方式,每學
期不超過二次,模擬考成績不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相關處理原則,依教育部之規
定。
前項模擬考,除自行或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外,不協助其他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學生學業成績考查補充規定
1、 於學期初領域教學研究會,決定各年級、各領域補考試題出題教師。
1、 補考試卷閱卷老師為學生補考科目之原任課老師。
2、 補考題目從該學期三次段考考題中選題,題庫即為三次段考題目。
3、 以領域進行補考,語文領域(國文、英語) 、及社會領域(公民、歷史、
地理) 不及格者,領域內含科目皆須補考。
2、 學期中第二次段考後針對學科領域全數未達及格標準學生名單召開成績評
量輔導小組會議,邀學科領域全數未達及格學生及家長、任課教師出席,
共同研擬輔導與補救改進措施。
3、 學期結束確認學期總成績不及格者進行補考,考試日期及時間將另行公告
。
1、 於寒、暑返校日時告知補考名單。
2、 於每學期開學後,擇日進行全校補考。
3、 補考完畢由各任課老師領回試卷,批改後於期限內繳交成績至註冊組
。
4、 補考科目為該生所有不及格之科目,補考範圍參照第壹項第二點。
4、 補考成績超過六十分者將以六十分記;低於六十分者,由學期成績及補考
成績中,取高分登記。
5、 本計畫奉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